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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已阅读次:6873  发布日期:2012-2-2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1]84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以上所述责任人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起始时间或注销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监理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以上所述责任人在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终生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以上所述责任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暂扣起始时间或注销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省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进省备案做出如下处理:
1、在一年内发生2起或2年内发生2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永久不得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以上处罚起始时间自事故发生次日起计算。
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资质采取如下措施: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1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之日起,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在建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各级招投标部门应立即停止有责任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参加招投标的资格。
如需恢复招投标资格,则须经有权单位恢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招投标部门才能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招投标资格审查。
七、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
八、凡在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该地区在本考核年度内“建筑强县”、“建筑强市”、“建筑之乡”等称号的参评资格。
凡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取消本考核年度内“百强企业”称号的参评资格。
九、各级各类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在组织企业和个人参加各级各类单项或综合性荣誉称号评比时,应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得到在本考核年度内该企业或个人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的书面确认。
主要包括:先进(或优秀)单位、先进(或优秀)个人、优秀企业家、优秀承包商等。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建筑施工企业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管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1、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
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员的;
3、“三类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
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
5、项目经理无证上岗、脱岗以及顶岗的;
6、未执行《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规定的。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监理企业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示范监理企业”、“优秀监理企业”、“示范监理项目”参评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监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1、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的;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证上岗、脱岗、顶岗的;
4、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5、未建立监理安全台账的。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本考核年度内不得评为单项或综合性的先进单位,并取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人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受监项目的监督员等在考核年度内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1、考核年度内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突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的;
2、考核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
3、考核年度内有渎职行为的。
十三、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在一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安全生产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1、一年内上报事故快报2次及以上不及时的;
2、一年内1次不按要求参加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或事故统计核对会议的;
3、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文件,一年内发生2次不按照文件要求传达基层的。
4、一年内发生2次不按文件规定时间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的,主要包括时段性、阶段性、实击性以及年终工作总结等。
本通知主要依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安全事故中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责任,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衡量、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进行考核。各级建设行政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同级单项或综合性先进(或优秀)评比表彰活动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单位、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不执行本通知中有关规定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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