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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盐城市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的通知
已阅读次:4441  发布日期:2013-7-8

关于开展“盐城市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的通知

 

盐建建筑[2013]2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监理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2]634号)的有关精神及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监理行业开展“盐城市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市内、市外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展“市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

(二)监理企业申报“市示范监理项目”,必须是《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工程监理项目,且符合规定要求。

(三)申报“市示范监理项目”的工程,必须是有一定影响的较大工程,且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投诉。

(四)“市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监理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监理项目,企业决定申报后,应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报数量和考核程序

(一)本市企业申报“市示范监理项目”的数量不超过本市企业总数的60﹪。非本市监理企业申报数量不占当地申报指标,但不超过本市企业申报数量的20﹪。

(二)拟申报的工程监理项目,由监理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初审后,再向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申报。创建“市示范监理项目”名单通过审核后,5日内在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在创建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完成或工程竣工验收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过程检查和初步考核,并保留书面检查考核记录。通过初步考核的项目名单汇总后于每年的10月底前上报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四)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项目名单,于每年11月份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审定、公示和公布。

三、考核表彰和有关要求

(一)“市示范监理项目”的检查考核按《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评价,综合评价结果达到良好及以上的,方可上报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考核。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市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市示范监理项目”创建应在申报备案的同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创建盐城市示范监理项目工地”标牌,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张贴创建考核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考核标准对创建项目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评价,监理企业必须对项目监理机构各个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保留书面的评价考核记录。监理企业内部未组织考核的,取消其创建“市示范监理项目”资格。

(五)监理企业在申报“市示范监理项目”创建过程中,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项目的考核资格。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小组,应当包括主管部门人员及监理行业专家,专家比例不少于小组人员总数的60﹪。

(七)对被评为“市示范监理项目”的监理机构同时授予“市优秀项目监理机构”,同时授予该项目的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市优秀监理工程师”称号。

今后的“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分省、市两级同步开展,对省、市两级申报条件均符合的项目,可同时参加省、市“示范监理项目”的联创。通过省、市两级“示范监理项目”的创建,切实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附件:活动公示、考核申报表及推荐上报汇总名单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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