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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已阅读次:4464  发布日期:2014-4-8
 

盐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实施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市造价处对在本市使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需要适时补充调整。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发给投标人的3天内,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市造价处备查。

第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同副本同时报送市造价处备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原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工健康生活所需。为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该费用实行单项工程考评制度。市造价处牵头负责市区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考评与核定工作;各县(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考评与核定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日内,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等相关资料报送市造价处备案。竣工结算书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  市造价处应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补充计价子目的编制工作。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的计价子目缺项的,由施工单位申报,市造价处牵头相关单位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子目,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造价处应建立完整的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其市场价格信息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发、承包双方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造价处应及时发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价、信息价、周转材料、人工消耗量等信息,加强服务平台和载体的权威性、指导性、实用性、服务性。

第十八条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2)提请调解,市造价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执业和从业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诚信执业和从业。

第二十条 在盐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登陆“江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书面资料报市造价处初审后网上提交省造价总站复核。

第二十一条  盐城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登陆“江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由市造价处网上办理单项业务备案。

第二十二条 领取备案证明的外市咨询企业应自觉接受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时限和服务质量应控制在合理幅度范围内。市(县、区)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在造价信息刊物和网站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结算价,接受社会监督。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可向市造价处申请投诉,市造价处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咨询服务收费须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必须统一使用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工商局制定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从业印章和企业公章。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还应加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建立的造价咨询企业备选库可从省造价协会信用等级评定的“AA”以上级和市政府涉企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三星级”以上造价咨询企业中择优录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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