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工程监理人员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合规培训问卷
答卷人: 答卷时间:
1.下列哪些属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义务( )
A.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B.检查发包单位人员的资格证书;
C.确认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D.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
2.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中,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下哪些属于“安全生产设施”( )
A.防护装置,即用屏护方法使人体与生产中危险部分相隔离的装置;
B.保险装置,即能自动消除生产中由于设备故障和部件损害而引起的人身事故危险的装置;
C.信号装置,即应用信号警告、预防危险的装置;
D.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即危险告示标志和借助醒目颜色或者图形判断是否安全的标志。
3.以下哪些属于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
A.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
B.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
C.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D.只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财物”,既包括货币、物品,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E.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4.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A.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B.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C.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D.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标准实施监理。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管理中风险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围绕哪几种情况产生的?
6.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通常由哪些人员构成?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有哪些?
7.案例:Y公司(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量变更增加的签证均由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D监理公司确认,D监理公司与S公司(发包人)之间签订有《监理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D监理公司不具有对工程量变更独自签证的权利,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监理权限确认监理单位具有就工程量变更独自签证的权利,Y公司诉S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得到法院支持。发包人S公司认为监理单位无权对该工程量变更独自签证,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该部分工程量的价款,将D监理公司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D监理公司就自己独自签证的工程量变更部分,是否需要向S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8.案例:Z某承包Y厂修复工程,该修复工程由国家专项资金拨款建设,但Z某未照设计要求新建开挖,只作部分修复、加固处理。L某作为修复工程的监理员,在对工程监督管理中,明知Z某未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只作部分修复、加固,却不认真审核工程量现场签证表、工程结算单上的工程量,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60万元的损失。并且,在修复工程期间,L某利用工程监理员的职务便利,为Z某谋取非法利益,多次收受Z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万元及价值1500元的香烟。
上述示例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请简要说说你的看法。
9.案例:R公司与Z监理公司签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Z监理公司为涉案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就工程监理附加工作的情形进行了约定。后涉案工程因拆迁进展不顺多次停工,存在工期延误,但已无法核实涉案工程具体开工、完工时间。
据此,Z监理公司是否有权要求R公司支付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监理附加工作报酬?请简要说明理由。
10.案例:Q监理公司与Z公司签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接受委托对涉案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指派H某为该工程的监理工程师。某日,经政府主管部门检查,认为涉案工程属于高处作业,但钢网架制安装工程未安全报检、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外立面安全网破损,便向Z公司及施工单位先后发出建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但施工单位并未按照整改通知书整改,就安排工人继续施工,H某在发现存在上述安全事故隐患后,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也未要求停止施工,一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落到地面上,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请问H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下列哪些属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义务( )
参考答案:AC
2.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中,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下哪些属于“安全生产设施”( )
参考答案:ABCD
3.以下哪些属于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
参考答案:ABCE
4.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参考答案:ACD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管理中风险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围绕哪几种情况产生的?
答:(1)施工方为降低或控制成本而采取的风险行为(主动行为)。为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施工方采取各种控制或降低成本方式,这些方式蕴含着或大或小的质量与安全风险。对于施工方来说,若风险发生概率低或造成的损失小,则愿意采取“风险自留”的方式以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但对于监理方来说,判断施工方的行为标准是法规与条例,并非是风险大小和成本多少,这是施工方与监理方的基本分歧。
(2)施工方因自身管理缺陷或能力不足而导致的风险行为(被动行为)。由于施工方自身管理缺陷或能力不足,一些工作难以做到,这类事件主要表现为资源短板,包括人员、材料、机械等不能满足施工与管理的需要。对此,在短板问题未消除前,工程应重点保证质量与安全,监理方应要求施工方补足短板。对于施工方因自身原因发生的风险行为,监理都应及时发现和要求整改,并以争取支持、增加工作力度为目的,采取各种合适的方式向建设方报告,不应讳疾忌医,隐瞒不报。
(3)施工方为配合建设方不合理要求而采取的风险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建设方的要求与施工方的行为仍会有区别。以压缩工期为例,建设方一般不会考虑为施工单位增加造价,施工方在实施建设方要求的同时也要控制成本,在资源(人员、机械设备、周转料具)方面投入增加不足的情况下,还要压缩必要的工序时间(如混凝土养护龄期),导致增加质量与安全风险,这就要求监理针对两个风险行为采取措施:一方面,针对建设方,根据有关规范,指出合理工期,若低于最低工期要求,则判定违法;另一方面,针对施工方,要求变更原施工方案,使其符合赶工期的要求,增加必要的资源投入,对关键工序(混凝土养护、拆模)质量严格控制。现场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多变,监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
6.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通常由哪些人员构成?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有哪些?
答:(1)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2)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在事故调查中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回避原则)。
(3)值得注意的是,事故调查组中已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介入,故调查报告已可以基本反映前述机关的主要观点,由此在事故进入法院、检察院阶段时,调查报告将成为裁判的重要依据。
7.案例:Y公司(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量变更增加的签证均由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D监理公司确认,D监理公司与S公司(发包人)之间签订有《监理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D监理公司不具有对工程量变更独自签证的权利,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监理权限确认监理单位具有就工程量变更独自签证的权利,Y公司诉S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得到法院支持。发包人S公司认为监理单位无权对该工程量变更独自签证,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该部分工程量的价款,将D监理公司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就D监理公司独自签证的工程量变更部分,S公司是否可以向D监理公司追偿?
答:S公司可以向D监理公司追偿。
理由:根据涉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关于监理职权的约定,S公司委托的监理人员部分或全部行使S公司的权利,并没有对监理机构的权限进行其他限定。因此Y公司根据D监理公司提供的设计后变更的图纸进行施工并无不当,D监理公司有权代表S公司对Y公司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并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S公司(发包人)与D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对监理权限的约定并不能产生约束Y公司(承包人)的法律效果。
故,监理人员超出《监理合同》中的监理权限,但未超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理权限——其监理行为不能产生约束承包人的效果,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并向监理单位进行追偿。
8.案例:Z某承包Y厂修复工程,该修复工程由国家专项资金拨款建设,但Z某未照设计要求新建开挖,只作部分修复、加固处理。L某作为修复工程的监理员,在对工程监督管理中,明知Z某未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只作部分修复、加固,却不认真审核工程量现场签证表、工程结算单上的工程量,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60万元的损失。并且,在修复工程期间,L某利用工程监理员的职务便利,为Z某谋取非法利益,多次收受Z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万元及价值1500元的香烟。
上述示例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请简说说你的看法。
答:L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理由:L某是具有监理资质的人员,受监理公司委派具体履行监理职责,即使其主要职责是对具有公益性质的工程的进度、质量和费用进行监督,但其仍系代表企业履行监理合同义务,并从作为私营企业的监理公司获取劳动报酬,其监理行为系企业行为,其工作职权并未受到行政机关的委托,工作性质不属于行政管理职权,故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作为工程监理人员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163条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
9.案例:R公司与Z监理公司签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Z监理公司为涉案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就工程监理附加工作的情形进行了约定。后涉案工程因拆迁进展不顺多次停工,存在工期延误,但已无法核实涉案工程具体开工、完工时间。
据此,Z监理公司是否有权要求R公司支付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监理附加工作报酬?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Z监理公司要求R公司支付附加工作报酬缺乏依据;
理由:由于《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开工、完工日期,在R公司和Z监理公司均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施工方出具的报告,仅能确认涉案工程确实存在工期延误。由于工期延误,将会导致Z监理公司提供监理服务的时间相应延长,随着提供监理服务时间的延长,也必然会增加Z监理公司的成本,因此,Z监理公司存在《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提供工程监理附加工作的情形。现R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系Z监理公司的原因所致,故R公司应向Z监理公司支付监理附加工作报酬。
但Z监理公司未提交监理周报、月报等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整个工期延误期间均提供了监理服务。根据施工方提供的材料可以认定,涉案工程曾出现停工状态,Z监理公司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其也自认停工期间监理人员会相应的减少。由此可以判定,在停工、间断施工期间的监理工作量应当有明显的降低,相应的监理工作时间亦应有明显的减少。同时Z监理公司为R公司发包的多个工程施工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在各工程项目间的监理工作存在交叉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本案所涉工程的监理附加工作时间及具体的工作量。综合以上事实,Z监理公司主张的附加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缺乏合同依据,同时因附加工作时间难以确认,也缺乏可操作性,Z监理公司要求R公司支付附加工作报酬不能得到支持。
10.案例:Q监理公司与Z公司签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接受委托对涉案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指派H某为该工程的监理工程师。某日,经政府主管部门检查,认为涉案工程属于高处作业,但钢网架制安装工程未安全报检、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外立面安全网破损,便向Z公司及施工单位先后发出建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但施工单位并未按照整改通知书整改,就安排工人继续施工,H某在发现存在上述安全事故隐患后,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也未要求停止施工,一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落到地面上,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请问H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H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理由:涉案工程属于高处作业工程,按照《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的要求,必须在底部加设安全平网,以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涉案工程H某作为工程监理人员,明知涉案工程存在上述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因而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应承担直接责任,符合《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